1. |
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 |
2. |
每場比賽採3戰2勝制,每戰時間為6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24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 |
3. |
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投球中籃算兩分、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。女生進球不另外加分。 |
4. |
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,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,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。 |
5. |
比賽開始時,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時,判定棄權。 |
6. |
所有發球(不得超過五秒)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始比賽。發球時,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,否則喪失控球權。 |
7. |
每次發球時,均由對方觸(摸)球,但觸(摸)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(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,再犯則獲一次罰球(一球一分),並繼續獲控球權)。 |
8. |
投籃不進,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,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;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,得分不算,並喪失控球權。 |
9. |
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裁判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、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,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。 |
10. |
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定,則取消參賽資格,一經判定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 |
11. |
比賽時間終了,若得分相同,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,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。 |
12. |
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,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,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。 |
13. |
天候指引: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,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。 |
(1) |
延後比賽日期。 |
(2) |
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。 |
(3) |
取消比賽。 |
|
14. |
申訴處理: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,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,並繳交新台幣五百元保證金,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,則退還保證金,否則予以沒收。 |
15. |
除上所述,其餘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頒佈之最新籃球規則。 |
16. |
本競賽制度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增補修定之,以臻公平、完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