球類運動

109臺中市北區體育會籃球社區聯誼賽

一、比賽項目:三對三制籃球賽制。
(一)國小男童組:本市國小男學生。
(二)國小女童組:本市國小女學生。
(三)國中男子組:本市國中男學生(無全市總決賽)。
(四)國中女子組:本市國中女學生(無全市總決賽)。
(五)高中男子組:本市高中男學生(無全市總決賽)。
(六)國小混合組:本市國小男、女學生混合組隊。
(七)男女混合國中組:本市國中男、女學生混合組隊。
(八)男女混合高中組:本市高中男、女學生混合組隊。
(九)男女混合社會組:高中以上(不含高中)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
(十)社會女子組:國中以上(不含國中)女生,可跨組參加其他男女混合組別。
(十一)社會男子組:高中以上(不含高中)男生,未滿38歲男生(無全市總決賽)。
(十二)家庭親子組:夫妻、父母或同一家庭,跨兩代以上親子關係之親屬(球員可跨組報名其他組別,但報名全市總決賽時則不能跨組)。
(十三)青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38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20歲。
(十四)壯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45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40歲。
(十五)老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50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50歲。
(十六)鄰里組:男女不拘,年滿20歲,設籍於同一里別。
(十七)機關團體組:男女不拘,限同公司、學校、機關行號之教、職、員、工等正式聘雇人員。30人(含)以下得與其他30人以下機關團體共同組隊。
(十八)趣味投籃賽:所有現場觀眾與球員眷屬皆可報名參加,以球場中線為界,每人3球,進球數最多者為勝。
*特別註明事項:
A.每隊限報四人參加比賽,其中一人兼任隊長,一人為候補選手。
B.除「家庭親子組」及「社會女子組」除外,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。每位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參加比賽,違者取消該隊、員比賽資格。
C.比賽中球員除非因故受傷,否則不得替換,若受傷兩名選手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,不足兩人時則宣判視同棄權,由對方隊伍獲勝。
D.比賽期間,凡無故棄權者,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,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並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E.比賽球員應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備查。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。(大會視需要準備號碼衣)
F.球員資格之申訴: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,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,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,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不得參加比賽,亦不受理其抗辯。
G.各球員重複報名,並未能於賽程抽籤前確定其歸屬者,該球員即以第一次實際出賽之代表球隊為其歸屬。若其以同名同姓為提出抗辯,應自行向大會提出證明,否則大會得取消該隊參賽資格。
H.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,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,以棄權論;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;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,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。

二、比賽制度:
(一)視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
(二)每場時間為8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13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
(三)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投球中籃算兩分、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。女生進球不另外加分。
(四)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,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,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。
(五)比賽開始時,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時,判定棄權。
(六)所有發球(不得超過五秒)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始比賽。發球時,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,否則喪失控球權。
(七)每次發球時,均由對方觸(摸)球,但觸(摸)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(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,再犯則獲一次罰球(一球一分),並繼續獲控球權。
(八)投籃不進,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,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;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,得分不算,並喪失控球權。
(九)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裁判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、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,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。
(十)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定,則取消參賽資格,一經判定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
(十一)比賽時間終了,若得分相同,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,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。
(十二)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,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,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(十三)天候指引: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,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。1、延後比賽日期。2、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。3、取消比賽。
(十四)申訴處理: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,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,並繳交新台幣五百元保證金,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,則退還保證金,否則予以沒收。
(十五)除上所述,其餘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頒佈之最新籃球規則。
(十六)本競賽制度如有未盡事宜,本會得隨時增補修定之。

三、全市總決賽參加資格:
(一) 除「國中男子組」、「國中女子組」、「高中男子組」、「社會男子組」外,其餘各組別將會選拔各組前六名,代表北區參加臺中市全市總決賽。
(二)參加決賽隊伍,需以預賽陣容出賽,不得更換隊員。
(三)比賽中球員除非因故受傷,否則不得替換,若受傷兩名選手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,不足兩人時則宣判視同棄權,由對方隊伍獲勝。
(四)比賽期間,凡無故棄權者,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,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並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(五)比賽球員應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備查。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。(大會視需要準備號碼衣)
(六)球員資格之申訴: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,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,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,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不得參加比賽,亦不受理其抗辯。
(七)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,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,以棄權論;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;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,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。

四、附則:
(一)賽程一律由主辦單位排定,於賽前一週公布,不得異議。
(二)凡參加比賽之隊、職員之交通食宿事宜,均由球隊自理。
(三)大會另訂隊伍報到時間,隊伍僅需派一名代表報到即可。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單場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,並向記錄臺報到。
(四)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、規則問題。
(五)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、鑼鼓及汽笛,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,加油棒則不受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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